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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回「剩余的时间」延伸阅读~大日本帝国宪法)的颁布与实施 kyokaku 2013-12-03 10:18:53
❖ 明治宪法(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Japan)简介:
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是日本基于近代君主立宪而制定的首部宪法,公布于1889年(明治22年)2月11日,并于1890年(明治23年)11月29日施行。很多情况下,该部宪法也被称作「明治宪法」或「帝国宪法」。相对于现行日本国宪法,也被称作「旧宪法」。明治宪法颁布后,接着,又相继制定了《皇室典范》、《议会法》、《贵族院令》、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》、《会计法》等,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。在亚洲来说,日本明治宪法是一部继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宪法后所制定的成文宪法。 直至1947年制定日本国宪法前(又被称为“和平宪法”),没有作过任何的修改。

明治宪法最大特色即为虽名为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权分立,却由天皇集大权于一身,强调君主的统治地位,可说主权在于天皇。这部宪法系伊藤博文督导,井上毅起草,1889年2月11日公布。天皇参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,拥有宣战、媾和、缔结条约之权,有修改宪法之提议权和立法权,而议会是辅助君主立法的机构。在司法方面,他拥有对裁判官的任命权。行政方面,天皇拥有对国务大臣的任命权。而参谋本部和军令部亦直属天皇,军队不对议会负责,只对天皇负责。


❖ 明治宪法概要
该部宪法,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的要素,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,但另一方面议会的许可权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。
☛ 立宪主义的要素:
■ 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、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,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。上述权利,是天皇恩赐给臣民的权利。但在日本国宪法中,这些权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。此外,旧宪法中规定,根据「法律相关规定」或「在法律范围内」,上述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,这就是所谓的「法律保留」或「安定秩序」的概念。这一点也与日本国宪法不同,后者仅仅规定了「社会公众的福利」是限制基本人权的唯一要素。但是,也有一种学说认为,日本现行宪法根据「社会公众的福利」对人权的限制也是一种根据法律的限制,因此与旧宪法相比,只是限制程度有差异,并没有本质的不同。从这种立场出发,旧宪法作为一国基本大法,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,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可被认为是相当超前的。
■ 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: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,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,司法权由法院支配。
■ 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,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: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,关于臣民权利、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,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。另外,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,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。此外,也有条件地具有上奏权和建议权(尽管最终需要天皇的认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,但议会可以通过行使建议权对政策进行事实上的参与)。
■ 宪法第4章规定,天皇的行为应得到国务大臣的辅助(大臣责任制或大臣进言制:关于内阁或内阁总理大臣的规定,主要见诸内阁官制。内阁总理大臣虽然位居国务大臣之首,但其地位与各大臣平等,也没有对其他国务大臣的指挥监督权或任免权,因此在表面上其许可权并不大。但是,内阁总理大臣具有机务奏宣权(奏请并宣读天皇的许可的许可权)以及对国务大臣的奏荐权(奏请天皇任命的许可权),因此在实际上仍具有强大的权力。
■ 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:司法权由天皇授权给法院行使,这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。另外,日本采用了欧洲大陆型的司法制度,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,不是由司法法院,而是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。关于这一制度的依据,可以参考伊藤博文编写的《宪法义解》,书中提到行政权也需要从司法权中独立出来。

☛ 国体的要素:
■ 接受皇祖皇宗「天壤无穷之宏谟」的神意,根据天皇继承「国家统治大权」的上谕,天皇被置于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总揽者的地位。所谓「国体」,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。从法理上将天皇统治权进行正当化的国体论主要由两个类别。一种是宪法起草者之一井上毅等人主导的国体论,另一种是高山樗牛、井上哲次郎等人主导的「家秩序国体论」。宪法制定之初,以前者为主流观点,但在甲午战争和天皇机关说事件之后,后者的学说渐渐成为国家权威的通说。
■ 天皇拥有被称为「天皇大权」的广泛许可权。例如根据独立命令而制定法规的权力(第9条)、缔结条约(第13条)等不受议会制约而行使的权力等,在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找不到类似的规定。另外,虽说是天皇的许可权,但在实践中,往往是内阁经过天皇了解许可后代为行使其许可权。
■ 帝国议会并非立法机关,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辅助机关。议会作为立法辅助机关,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天皇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。另外,天皇也保留了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许可权。而帝国议会也没有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。
■ 作为帝国议会的一部分,由非民选产生的贵族院行使与众议院几乎同等的许可权。
■ 作为制约内阁的机构,设置了枢密院等机关。此外,还有元老、重臣会议、御前会议等未经法律规定的众多议事机关。
■ 独立天皇的统帅权,规定陆海军不对议会负责。
■ 采取皇室自律主义,将皇室典范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宪法典中割裂出来,使得议会无法干预。宫中(皇室、宫内省、内大臣府)与府中(政府)的分离是基本原则,互不干涉。但是,执掌宫中事务的内大臣往往在内阁总理大臣的推选中发挥重要作用,因此宫中与府中的界线也并非完全清晰可分。


❒ 附注:
1. 伊藤博文系日本明治维新三杰之一,明治维新后的诸多列政治改革背后都有伊藤的身影。这一系列脱亚入欧的政治改革使日本崛起为东亚第一强国,跻身世界列强之列。这其中,明治宪政是一个极为重大的环节。影响深远的1889年《日本帝国宪法》正是在伊藤博文领导下编纂的,因此他被称作“明治宪法之父”。在众多的文献中,作为理解明治宪政思想的重要依据,由伊藤博文亲自撰写的《日本帝国宪法义解》,无疑是最权威的。

2. 伊藤博文(1841—1909),日本近代政治家,“明治三杰”之一,日本第一位内阁首相,第一任枢密院议长,第一位贵族院院长,“明治宪法“之父。首相任内发动甲午战争,是主要策划者,战后任和谈全权代表,胁迫清政府签订《马关条约》,并一度任台湾事务总裁。1898年9月曾来中国,维新派欲请其赞助新政,戊戌政变猝发离去。1900年组织立宪政友会,自任总裁。1904—1905年日俄战争期间,以元老身份,指导战争。1906年任特派大使,与朝鲜签订《日韩协约》,任第一任韩国统监,积极推行朝鲜殖民地化政策。自1884年至1907年由伯爵、侯爵递升为公爵。1909年10月26日在中国哈尔滨车站被朝鲜爱国者安重根刺死。

3. 二院制议会之类型与特性(Double Congress Type):
日本参议院约略是英国上院,也就是贵族院,众议院即下议院,也叫平民院。参议员任期六年,每三年改选一半,众议员任期四年,但由于有国会解散制度,所以,任期多久并不固定。与英国相似的是,日本参议院的权力较众院小。二院职权差异如下:
一、众议院可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,但参议院不行。
二、参议院可以推翻议众议院通过之法案,众议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反否决。
三、预算案以众议院决议为准。
四、国际条约批准以众议院决议为准。
五、内阁首相由众议院同意产生。

4. 枢密院 (Privy Council):
《明治宪法》保留了1888年为审议旧宪法和皇室典范而建立的枢密院,作为天皇的咨询机构而独立于内阁之外。其成员由议长、副议长及顾问官组成,是审议重要国务的合议体。也称枢密顾问。在法律上虽是单纯的咨询机构,但在实际政治上,对政府起议会第三院的制约作用。因为处理了许多宪法问题,也被称为「宪法的守护者」。1888年设立,在1947年被废止。简称为枢府。议长也被称为枢相。

5. 明治宪法条文内容:该宪法共有7章76条。
第1章 天皇 (第1条 ~ 第17条)
第2章 臣民权利义务 (第18条 ~ 第32条)
第3章 帝国议会 (第33条 ~ 第54条)
第4章 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(第55条 ~ 第56条)
第5章 司法 (第57条 ~ 第61条)
第6章 会计 (第62条 ~ 第72条)
第7章 补则 (第73条 ~ 第76条)

【图表说明】
▼明治宪法的颁布,由右至左:➊宪法本文 ➋明治天皇的签署与御玺 ➌众大臣的副署


▼[浮世绘]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发布


▼「宪法草创之处」纪念碑(纪念1887年伊藤博文开始起草编撰宪法之处,位于现在的神奈川县横须贺市夏岛町)


▼伊藤博文亲自撰写的《日本帝国宪法义解》


▼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统治机构图。带括号的是宪法中没有规定的机构。


▼大日本帝国宪法架构下的政治制度


▼日本的三权分立制度


▼日本的民主宪政制度


▼大日本帝国宪法(旧宪法) vs.日本国宪法(和平宪法)之比较


[The End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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